新闻中心
江门商账追讨讲述解决公司债务纠纷时有哪些技巧
来源: | 作者:travel-100 | 发布时间: 2023-07-28 | 2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司法管辖机关的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25条:“合同各方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约定,约定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辖,只要不违背关于级别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即可。”在一般的经济合同中,双方都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出现经济诉讼时,如果出现了经济诉讼,那么就一定要按照第24条的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因此,假如当事人不在同一个地点,或者有些距离很远的话,将会增加人力、财力和时间的压力,尤其是一些地区会出现当地的保护主义,从而导致诉讼中的不利局面。对此,双方可援引第二十五条:其一,事先预防。在订立合约时,为了避免将来出现争端和争端,应尽量明确自己所处的法庭对该案的管辖权。也就是在出现了合同争议之后,在进行协商和调解的过程中,可以签署一份补充协议,让双方对法院的管辖权进行约定,这样在该协议无法履行的时候,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起诉。

 

二、对财产的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在一方的行为等因素影响判决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另一方的请求下,对判决进行财产保全。”第93条是指当事人在遇到紧急事件时,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可能会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先提出请求,然后再提出请求。即在诉讼中,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使诉讼标的物得以保护,使诉讼标的物免受或减少诉讼标的物的损害。在目前资金紧张,生产要素组织起来很困难的时候,的确有很多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按时付款,拖延和搪塞欠款的现象非常常见,有些时候,即便是经过了公证机构的裁定,或者是经过了法院的判决,他们也很难得到履行;有些债务人实际上存在着财务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按照以上的要求,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债务诉讼的时候,提交一份财产保全的请求,并将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告诉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如果债务人发生了财务欺诈,为防止其将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就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向法院申请付款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对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应当在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初级人民法院提出:(1)债权人与债务人无其他债务争议的;(二)可以向债务人发出付款命令的。第191条则明确指出,债务人必须在接到付款命令后的十五天之内偿还债务,或以书面形式拒绝偿还债务。要想让执行命令发挥其作用,首先必须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明确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出具相应的权利义务证明;二是无借据时,应开具纸条,注明欠款金额;三是要查清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地址等,这样才能使债务人收到付款命令。

 

四、为清偿债务而申请破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关于“法人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不能支付其所欠的债务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该公司为偿还其所欠的债而判决该公司为破产。第204条:“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优先分配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以下次序予以支付:第一,对被拖欠的工人的工资、工伤保险等进行支付;(二)因公司倒闭而拖欠的税收;(三)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应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破产偿债是指债务人在无力偿还其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其债务时,所作出的一种必要的行为。由于根据破产财产的清偿次序,从某些地区执行的情形来看,债权人很难保证其所有利益,未支付的债务也无法支付。因此,在宣告破产清偿程序启动之后,常常会发生企业法人和债权人之间,会对债务清偿的期限和方式展开谈判,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的,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后,而暂停破产还债程序。

 

五、请求法院强制实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即对该案件作出的判决,即对该案件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如果一方拒不支付,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支付。第221条:“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书中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银行、信用社及其他办理储蓄的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有权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第222条对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完成其应完成的工作,可以扣押或者提取其应完成的所得。第223条:“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可以对其所应承担的部分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为确保申请法院执行能够被迅速地核准,并且能够顺利地被执行,债权人应该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方法来收集债务人的有关存款、收入、财产的证据,为法院提出并实施执行措施提供一个可靠的基础。

 

六、办理公证索偿文件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一方不能履行,另一方不能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协助,由法院协助执行。”在日常的交易中,当事人通常会通过约定来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样的合同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所以,在与债务人谈判还款的时候,首先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地进行文件的公证,并在公征的文件中,要清楚地说明所欠债务的金额、还款期限、抵押担保的财产或担保人、计息办法等问题。通过这种方式,在还款期届满之后,如果另一方没有还款能力,可以不再通过司法途径,而是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七、连带责任

 

1989年1月3日,《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一)中,法律(一)复函(一)1号,其中很清楚地规定,公司法人因为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但不会改变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法律义务。如果被主管机关取消了债权,主管机关对被取消债权的主管机关承担连带责任,主管机关应当对被取消债权的主管机关承担全部债权。